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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二十六)(6/7)

段放弃自己的权利,在结果阶段的归责部分是否应该承担部份

责任?」

老师话还没讲完,我的额头上已经三条线,简单讲,老师认为像小琪被轮姦

是因为自己在夜店附近醉倒,所以罪有应得,把加害人的过错用来惩罚被害人,

好比说是少女穿着清凉才导致被强姦的说法,我已经料想得到她会被批判得满头

包。

果然,老师还没说完,韩莹莹啪地一声已经长身而已,质疑道:「老师,女

性到夜店放鬆,想要喝两杯放鬆一下,即使喝醉,只要没做出违法的事,又有什

幺好苛责的?老师刚刚的言下之意,是那些被趁机性交的都是活该啰!?」

「同学质疑得很好,但这不是老师的重点。老师的意思是,别让凡事都进入

了司法程序才想要主张自己的权利,人要懂得趋吉避凶。等到被诈欺了才以为自

己念法律系很厉害能讨回公道,我告诉你们,光被害所得你就要不回来了,遑论

民事上损害赔偿只是填补的效果,固然不会让你额外赚到什幺,更不可能让你完

全弥补所受的伤害。」

干,又在指桑骂槐骂我。

「咩咩在法学院嗑药睡着,却没有被性侵,为什幺?因为这里出入的都是未

来的正义捍卫者,除了一个禽兽不如的家伙之外,几乎没有人对她有非分之想。」

哇咧,又被拐弯抹角骂了一顿,其实我也不是对她起色心,我发誓那天晚上

是报复的意味远重于色慾的成分,所以我坚持要立法加入一条义愤强制性交罪,

不然某些鸡掰美女逍遥法外,不狠狠干她们一顿怎能消老衲心头之恨呢?「至于

蓓君虽然在夜店附近睡着,看她的气质和穿着,多数人却都不敢遂行兽慾,这就

是自己选择的路,我相信平常蓓君也不会想要去夜店,这样的她在本次实验中处

处显出和那种环境格格不入的气质,当然加害人就会再三思考能不能对她下手。」

「同学翻开强制性交罪和趁机性交罪的法条,刑法22条项:对于男

女以强暴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,处三年以

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225条项: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、身体障碍、心智

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

徒刑。」

咦?刑度一模一样耶,真是太神奇了!「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件奇怪的事,刑

法上规定的强制性交和趁机性交刑度是一模一样的,但大家也可以回家查查判决

书,强制性交和趁机性交实际判决的刑罚有一样重吗?老师告诉大家,通常强制

性交判得比较重,强制性交初犯通常判三年半到4年,趁机性交却通常只判到3

年以下,还常常有缓刑(注3)的桉例咧。」

真的吗?听起来颇诡异,回家再查查判决书好了,顺便把趁机性交界中的霸

主─李宗瑞系列回味一下。

「趁机性交罪通常发生在夜店或KTV喝醉酒、或嗑药后的情形。平时如果

你睡到一半有人想性侵你,你会马上惊醒,这时候就不再是趁机性交而是强制性

交,所以我们暂且把趁机性交局限在特种场所发生。虽然没有法官和检察官愿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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